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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动漫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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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依据财税[2011]119号)

二、关于企业业所得税(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8

三、废止(依据财税[2011]119号)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5号文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摘自财税〔2018〕38号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

2017以前增值税货物之动漫产品优惠政策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标准的动漫企业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的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

五、对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文化部负责。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动漫企业名单时,同时公布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对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对于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经文化部查实后,将撤销有关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文化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动漫企业应立即补缴在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商品的相应税款。

六、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后)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状况及动漫企业的实际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范围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凡国务院规定一律不得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七、文化部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汇总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八、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九、为保障政策衔接,2016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十、本规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摘自财关税[2016]36号文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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