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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