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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