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摘自财税字[1996]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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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