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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未取得销售方发票,对方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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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21年12月购买B公司货物5万元,在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联系B公司开具发票,对方告知已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无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A公司若可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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