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1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6]140号文第九条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31号文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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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