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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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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48号文的解读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摘自国税发[2003]4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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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从是一家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企业,该公司科研项目带头人马博士,从国外回国,2015年当地政府部门科技局为鼓励马博士专心致志,潜心研究医学,于是没有通过企业直接生活补助款200万元到马博士个人账户,2022年6月A公司财务人员发现马博士收到的科技局发放的生活补助款200万元并未申报个人所得税,马博士在第一时间向税务局补款了个人所得税,请问马博士会收税务的罚款及税收滞纳金吗?

回复:

        1.1、扣缴义务人及行政处罚

马博士于2015年收到当地科技局发放的生活补助款,应该由科技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科技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因马博士发现未缴税款是在2022年,且已主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科技局也无需承担未对马博士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罚款。

       1. 2、税收滞纳金

马博士及科技局均无需承担税收滞纳金,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专门就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作出规定,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实务编辑:胡景钰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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