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8〕32号文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摘自财税[2009]8号文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20年第9号文的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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