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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及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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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24号文的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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