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一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摘自国税发[1996]161号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摘自国税发[2000]192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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