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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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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一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摘自国税发[1996]161号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摘自国税发[2000]192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国内劳务报酬所得之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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