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境内单位支付给境外个人(外籍自然人)佣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台湾商人林文长受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委托,推销该公司的产品,多次往返于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并促成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与台湾台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林文长因此从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取得中介佣金收入20300美元。关于林文长取得的上述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林文长取得的上述佣金收入中来源于在中国大陆提供服务的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如林文长及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不能合理划分上述佣金收入中属于在中国大陆提供服务的部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低于全部收入60%的比例核定其属于在中国大陆提供服务的部分。
摘自国税函[2000]7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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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境内单位支付给境外个人(外籍自然人)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