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三、(略)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70号文
解读: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需要去国税办理简易征收和减免税备案。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先按3%的税率还原成不含税价,再按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本解读来自众盛永恒税务所会易网QQ群(230897820)群友:黑虎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废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国税函[2009]90号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文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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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却销售了自己使用够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又该如何开具发票 ?
摘要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其售价低于购进价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该如何计算?
摘要4: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向企业投资,在代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1、会易网实务
1、固定资产处置时如何申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公司处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呢?
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未抵扣进项的汽车,二手车市场评估价值是1,954,711.00元,现按二手车市场评估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954,711.00÷1.03×0.02=37,955.5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和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a公司需要到所属的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具体详见图一所示),这样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可以填写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为:1,954,711.00÷1.03=1,897,777.67元。(具体详见图二所示)
2、在增值税申报主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填写1,954,711.00÷1.03×0.03-1,954,711.00÷1.03×0.02=18,977.77元。增值税申报主表24栏“应纳税额合计”显示需要交纳的增值税额为 37,955.55元。(具体详见图三所示)
3、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是按“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盈利或亏损,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编著:林芳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我公司(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内)拟将一台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我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上述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那么这时候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里指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故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免征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