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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明显偏低或者无具体销售价时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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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文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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