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略)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略)
摘自财税[2013]86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分支机构。
增补的分支机构自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更名和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文[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4年第55号文的解读
营改增全国范围内推行后,鉴于航空运输企业跨省经营的特殊性,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了包括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称厦航)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航)在内的15家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74号)的规定,实行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以下称汇总纳税)。目前该办法实施情况良好。
前一时期,实行汇总纳税的厦航和南航,分别设立了新的分支机构,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其纳入各自的汇总纳税范围。另,南航原有分支机构中,河南分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南航请明确该分支机构更名后仍属于汇总纳税的范围。为此,我们下发公告,明确厦航和南航新增和更名的分支机构,按7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略)
摘自财税[2014]76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详见财税[2014]54号文)[根据财税[2014]54号文,本条款自2014年9月1日起失效]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略)[根据财税[2017]67号文,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最新名单详见财税[2017]67号文]
2、分支机构名单(二)(略)
摘自财税[2013]111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附件:分支机构名单 (略)[根据财税[2017]67号文,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最新名单详见财税[2017]67号文]
摘自财税[2014]54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增补、取消和更名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略
2.分支机构名单(二)略[根据财税[2017]67号文,将附件2更名为财税[2017]67号的附件3,最新名单详见财税[2017]67号文]
3.分支机构名单(三)略
摘自财税[2015]87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2,增补、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附件,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的附件2,更名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4所列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4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根据财税财税〔2019〕1号文,将附件1变更为财税〔2019〕1号文的附件4,最新名单详见财税〔2019〕1号文]
2.分支机构名单(二)
3.分支机构名单(三)
4.分支机构名单(四)
摘自财税〔2017〕67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税〔2020〕56号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 号)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四)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 号)附件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 号) 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财税〔2014〕54号、财税〔2015〕87号和财税〔2017〕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3:分支机构名单(三)
4:分支机构名单(四)
5:总分机构名单(五)
摘自财税〔2019〕1号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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