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其他扣除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摘自国税函[1999]329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摘自财税[2007]9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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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