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4 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2013年5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46 号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 张平2013年2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鼓励类“四、电力”第3项“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二、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1项。
三、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2项。
四、鼓励类“六、核能”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作为第12项。
五、鼓励类“十九、轻工”第15项“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机及配套光固化(UV)设备;高速食品饮料罐制造生产线及配套设备;高速金属薄板覆膜设备及覆膜铁食品饮料罐加工设备”修改为“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六、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修改为“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东部地区限于技术改造)
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
七、鼓励类“二十、纺织”第6项“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修改为“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东部地区限于技术改造,新建和扩建除外)”。
八、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第2项“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修改为“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九、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19项“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森林、水上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修改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十、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22项“破拆、切割、疏堵、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修改为“侦检、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
十一、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消防车”作为第44项。
十二、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作为第45项。
十三、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公称直径≥150mm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作为第46项。
十四、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水性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作为第47项。
十五、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 “不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作为第48项。
十六、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作为第49项。
十七、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作为第50项。
十八、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作为第51项。
十九、限制类“三、电力”第3项“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删除。
二十、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5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二十一、限制类“十一、机械”第25项“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修改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
二十二、限制类“十三、纺织”第1项“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修改为“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二十三、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十四、限制类“十五、消防”第2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十五、限制类“十五、消防”第3项“碳酸氢钠干粉(BC)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修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二十六、限制类“十五、消防”第4项“防火门项目”修改为“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二十七、限制类“十五、消防”第5项“消防水带项目”修改为“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
二十八、限制类“十五、消防”第6项“消防栓(室内、外)项目”修改为“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二十九、限制类“十五、消防”第7项“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修改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三十、限制类“十五、消防”增加“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作为第8项。
三十一、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第3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修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三十二、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第10项“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修改为“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三十三、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五)钢铁”第24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修改为“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三十四、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二)轻工”第5项“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删除。
三十五、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七)其他”第1项“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修改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三十六、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6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删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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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