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建筑服务混合销售的定义是什么?不同类型主体发生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的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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