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10月7日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6月3日和2013年11月2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3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3年12月29日生效,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在中国,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在比利时,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法人实体税、非居民税及社会保障缴款附加,包括这些税收的预缴税和这些税收及预缴税的任何附加税。另外,本协定也适用于其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财产收益条款有何特殊规定
本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如果该居民在转让之前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实质和规则交易的股票除外,条件是该居民在转让行为发生的财政年度内所转让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上市股票的5%。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信息是否适用于信息交换条款
议定书第三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信息只有在被请求时才进行交换。如果请求中没有明确纳税人和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则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可以拒绝收集其尚未拥有的信息。
四、本协定的议定书是否与协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议定书也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与协定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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