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如何征税?
回复:根据国税发[1995]87号文,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问: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如何征税?
回复:根据国税发[1995]87号文,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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