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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纳税人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地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何征税?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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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地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何征税?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3%的征收率征收一道增值税;待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仍需对其在外地的销售行为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如果纳税人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机构所在地后,当地税务部门将按3%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同时纳税人应根据其销售行为另行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补征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纲税额中扣减。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18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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