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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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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操作流程

(一)申请软件即征即退流程及所需资料:

以2013年起在福州市鼓楼区国税局办理为例:企业需先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软件退税资格”后方可申报及退税。税务机关会为企业开启”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申报”模块,企业才能填写即征即退申报数据,否则,企业填写不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表一)的即征即退栏,只能当作一般货物及劳务收入申报,且不能退税。

申请“软件退税资格”备案需要以下资料:

1、软件产品著作权;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信息产业厅的文件(文件上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名称);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申请软件即征即退注意事项:

1、进项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企业在申报“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需要分别核算及填列。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硬件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成本×(1+10%)。

应注意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利润率尽量比10%高一些,有利于企业退税。

3、凡是有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在开具软件产品增值税发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软件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不用于原形出口退税”字样,否则影响退税。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备注,不影响退税。

(三)软件即征即退材料应分月整理,材料如下: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份;

2、当月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当月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当月纯软或者嵌入式软件销售清单》一式一份;

若是嵌入式软件加送《硬件成本构成表》一式一份;

5、发票复印件或防伪税控系统导出的开票清单一式一份;

6、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在复印件上写上“此件与原件一致”。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编辑: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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