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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境外企业向本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但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应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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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境外企业向本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但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应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中第(一)项规定:“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所以上述情况应由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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