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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支付给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境外游学机构的收入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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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付给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境外游学机构的收入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政策链接:

非居民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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