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可否享受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可否享受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链接:
小型微利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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