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建安企业在外在开具建安发票,税单发现部分地区没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回机构所在地是否要补交?
回复:根据闽地税发[2012]193号文第四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应随营业税在项目地缴纳,以免重复征收,对承接省外的工程项目不予征收。
问:建安企业在外在开具建安发票,税单发现部分地区没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回机构所在地是否要补交?
回复:根据闽地税发[2012]193号文第四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应随营业税在项目地缴纳,以免重复征收,对承接省外的工程项目不予征收。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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