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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建安企业在外在开具建安发票,税单发现部分地区没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回机构所在地是否要补交? 回复:根据闽地税发[2012]193号文第四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应随营业税在项目地缴纳,以免重复征收,对承接省外的工程项目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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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安企业在外在开具建安发票,税单发现部分地区没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回机构所在地是否要补交?

回复:根据闽地税发[2012]193号文第四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应随营业税在项目地缴纳,以免重复征收,对承接省外的工程项目不予征收。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外地代开建安发票未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江海堤防护费是否需补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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