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进项抵扣了,因对市场判断错误,造成这批货物采购后不久被市场淘汰,无法销售,库存积压,a公司内部做报废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析:
1、增值税处理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由以上条款可知,A公司采购的货物是因为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造成产品被淘汰,不属于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由以上可知,2018年A公司内部将此货物做报废处理,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建议:A公司将此批货物做报废处理的理由是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若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事项的存在,否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格不公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核定其应纳税额。相关链接:
1、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
2、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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