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内容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支出,由于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成本区分开来。因此,这类项目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会计处理
1、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资本化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4、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1、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即有关法律或者合同均没有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同时也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羟济利益期限的无形资产。
(2)税务处理
1、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应视为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相关的使用年限摊销。当既存在法律规定年限又存在合同约定年限时,按照法律规定年限优先的原则确定。
2、如果有关法律或者合同均没有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但可以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如非专利技术等。
3、如果有关法律或者合同均没有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同时也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属于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政策链接:
无形资产摊销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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