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雇用一些临时的促销业务人员,每月工资大约500--3500之间,有的是外地人员,变动比较快,无法成为固定员工,我们每月想按劳务费形式发放报酬,减除800元以后按20%交个税。请问只凭领用表可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强调: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如果兼职人员与贵公司存在人事、工资关系,则属于企业与个人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属于“工资薪金的 应税范围,按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贵司工作,你们属于劳务报酬应税范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可税前列支,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因此,贵单位雇佣的临时促销业务员如为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产生的费用,而不是特定事项的产生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劳务费。反之,贵单位雇佣临时人员为促销活动及产品应计入劳务报酬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临时工人员按照工资薪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无法缴纳社保,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风险。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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