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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此类费用支出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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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此类费用支出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编辑: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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