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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享受财税【2020】32号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财税【2020】32号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但要求与条件解析如下: 2.1免税期限五年,即2020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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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享受财税【2020】32号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财税【2020】32号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但要求与条件解析如下:
2.1免税期限五年,即2020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
2.2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税额的计算如下:
2.2.1:经营所得全部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例如:甲个人投资海南省的A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为10,000,000.00 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00.00元×35%-65,500=3,434,500.0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10,000,000.00×15%=1,500,000元
减免税额:3,434,500.00- 1,500,000.00 = 1,934,500.00元
2.2.2:经营所得有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也有海南省外的经营所得收入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个人投资海南省的A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0,000,000.00 元,投资于海南省外的B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5,000,00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00+5,000,000)×35%-65,500= 5,184,500.0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10,000,000+5,000,000)×15%= 2,250,000.00元
减免税额:(5,184,500.00-2,250,000.00)×10,000,000.00÷15,000,000.00= 19,563,333.33元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3.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2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3.3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3.4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3.5通过海南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线上线下提交相关材料确认
3.6海南省人才发展局会通过《致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的一封信》或短信方式告知高端紧缺人才本人
4、退税时点: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目录(2020年)》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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