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财务处理
本文主要讲述以下两项政府补贴:
1、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企业无偿资助的政府补助又分为2项,其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可根据政府补助文件判断项目归属,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用于补偿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折旧OR分摊) 贷:营业外收入 |
2、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该项补助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
二、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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