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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各地住建局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随之而来,衍生出各类的投标保证类金融产品,如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保函等。众所周知,并非所有保险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投标保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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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招标采购业务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是约定俗成的惯例,特别是工程招投标领域因标的额重大,投标保证金往往金额不低,且占用周期长,对建工企业造成不小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对投标报名环节进行规定,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再次强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20条具体举措,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各地住建局推出的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一、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投标人购买投标保证保险后,等同于缴纳投标保证金。
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指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投标保证保险可以凭借相应的保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一般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
会计处理如下:
(1)开立保函前,企业应当向银行存入保证金
借: 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获取的部分利息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财务费用
(3)银行收取保函手续费
借: 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 项关于销售额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银行保函业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投标保函可以凭借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延伸:
 http://fujian.chinatax.gov.cn/xt/imganswer/620
一、允许扣除的保险费情形如下:
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
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4、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六条
5、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美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Z016年第80号)第一条
6、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7、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
2015年5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x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106号)
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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