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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具发票时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什么处罚?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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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具发票时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什么处罚?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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