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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委托给境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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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委托给境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链接:

研发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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