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
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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