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文化...
问: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2]96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已由财综[2013]88号废止,现根据财综[2013]88号回复如下: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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