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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通用机打发票开具给客户后,在系统被误作废操作,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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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用机打发票开具给客户后,在系统被误作废操作,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发票开具给客户后系统误作废应比照上述规定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后重新开具发票,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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