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合作社成员不参加交易,可以参与盈余分配吗?
回复:《农民专业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盈余分配有两个原则: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分配),返还(分配)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可以按成员出资额或成员享有合作社财产中的相应比例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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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作社成员不参加交易,可以参与盈余分配吗?
回复:《农民专业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盈余分配有两个原则: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分配),返还(分配)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交易额比例分配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可以按成员出资额或成员享有合作社财产中的相应比例予以分配。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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