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
回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
问: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
回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购机赠话费中的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电信企业按终端成本全额缴纳销项税金),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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