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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A饭店与S银行共同开展活动,约定消费者在每月5、15、25日,使用S银行的信用卡消费满300元可享受8折的优惠,优惠款由A银行次月10日之前支付。假设A饭店当月发生符合约定的营业额为10万元,A饭店开票给消费8万元,开票给银行2万元是否正确? 答:这样开票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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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饭店与S银行共同开展活动,约定消费者在每月5、15、25日,使用S银行的信用卡消费满300元可享受8折的优惠,优惠款由A银行次月10日之前支付。假设A饭店当月发生符合约定的营业额为10万元,A饭店开票给消费8万元,开票给银行2万元是否正确?

答:这样开票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案例分析总结,A饭店应以10万元为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消费者。S银行作为该业务的第三方,为消费者支付2元款项,由于A饭店与S银行之间并未发生货物销售行为,因此,A饭店无需开具发票给S银行。

税收筹划:

假定“折扣活动”双方约定修订,转换为A饭店为S银行推广信用卡消费,合同约定推广成功可按照刷卡金额反还20%折扣,则A饭店可按照实际收到款项并根据规定开具销售折扣发票,按照折扣后金额缴纳增值税确认收入,又可将折扣部分的发票开具给S银行。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编辑:陈航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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