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最近有一批在校学生来我司实习,请问公司支付给这些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6]107号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问:最近有一批在校学生来我司实习,请问公司支付给这些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6]107号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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