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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抵减注意事项 1、首次购买的设备款方可抵减,更换重新购买的设备款不可以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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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抵减注意事项

1、首次购买的设备款方可抵减,更换重新购买的设备款不可以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只有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才可以抵减,电脑、打印机等不得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都可以抵减,无需首次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全额抵减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申报抵减。

备案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技术维护费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专用设备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增值税免税备案表3份。

二、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1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1、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会计处理如下:

技术维护费

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购入专用设备

支付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根据国税发[2000]183号文,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技术维护费和购入专用设备

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政策链接:

防伪税控系统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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