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铁栏杆,并加装在办公室外的窗户上。我公司在购进这批铁栏杆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铁栏杆,并加装在办公室外的窗户上。我公司在购进这批铁栏杆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办公室安全所购置的铁栏杆,由于其属于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因而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由该项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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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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