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2013年9月份起纳税申报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自2013年9月份起纳税申报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综合申报
纳税人在填报《综合申报表》时,
1、如本月申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累计小于或者等于2万元(按季申报的为6万元)的,界面提示:“本次累计申报营业额(xx.xx元)未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按【确认】将应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修改为0。”。
2、如本月申报增值税额小于600元的,界面提示为:“本次累计申报增值税税额(xx.xx元)未超过600元,按【确认】将增值税附征税费修改为0。”
上述两项点击确认后,申报表“应税(费)金额或数量”栏不变,系统自动将其金额带入“允许扣除数”栏中,营业税的“计税(费)金额或数量”栏变为为0;对增值税额小于等于600元的,直接将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修改为0。如取消,则继续全额生成相关税费。
二、补充申报
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月份内单次申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未超过2万元并已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多次申报累计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在自行补充申报时,“应税(费)金额或数量”栏为本次申报数,将原已享受优惠的营业额以负值录入在“允许扣除数”栏中,使营业税的“计税(费)金额或数量”栏反映本次应征收(含补征收)的计税依据;对需补征的已享受减免的增值税附征,在“应税(费)金额或数量”栏输入补征的税费即可。(例如:某一企业在税款所属月份内第一次申报营业额为15000元,未超过2万元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在该税款所属月份内第二次申报营业额为6000元,累计月营业额超过20000元,在自行补充申报时,在“应税金额/数量”栏录入6000元,在“允许扣除数”栏中录入-15000元,本次应征收(含补征收)的“计税依据”栏系统会自动冲减,体现为21000元)。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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