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取消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问: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取消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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