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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时未取得正规发票,是用收据入帐的,那交所得税时这些收据要不要作调增处理? 回复: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的,收据入账不能税前列支,需纳税调增; 2、如果税务机关给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是定率征收,那么收据入账不用纳税调增。 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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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时未取得正规发票,是用收据入帐的,那交所得税时这些收据要不要作调增处理?

回复: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的,收据入账不能税前列支,需纳税调增;

2、如果税务机关给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是定率征收,那么收据入账不用纳税调增。

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企业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后仍旧亏损的企业,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释义:……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送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56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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