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享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处理?
答:(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解读: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指出,...
问:享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处理?
答:(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解读: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类似于收付实现制,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存在较大差异,应在持有期间每年需要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债券利息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8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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