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易网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发现,某企业于2017年4月15日发现企业在2016年7月申报增值税时,发现《增值税申报表》第十一栏的“销项税额”20万元未自动跳转,经检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正确填列,系税务系统发生错误导致税款逾期未交,请问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可否申请减免?
答: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面临着,逾期预缴纳增值税滞纳金2.1万元的负债:
假定于7月16日至次年4月15日具体测算如下:
企业滞纳金为2.1万元(20*0.5%*7个月*30天)。
由于该滞纳金系税务系统出错导致,企业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税务机关不采纳的纳税人申请减免滞纳金,纳税人可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规定: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以福建省为例,该案例增值税滞纳金已获得减免。
建议:本案例由税务系统出错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申报也应仔细检查,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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