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和银行的贷款顾问费是否应资本化处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
问: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和银行的贷款顾问费是否应资本化处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上述规定中所称“符合资本化条件”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
因此,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和银行的贷款顾问费,属于融资费用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融资费用的,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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