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以采购一台大型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尚未完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发生借款利息60多万元,能否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
问:我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以采购一台大型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尚未完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发生借款利息60多万元,能否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贵公司应将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调整至“在建工程”科目进行资本化,待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按规定计提折旧。
政策链接:
折旧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2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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